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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33号原告余才胜诉被告李财喜、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40: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33号原告余才胜诉被告李财喜、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33

李财喜、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才胜与被告李财喜、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才胜支付加工款69808元及利息[69808元为本金,自202212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财喜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被告广州酷森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李财喜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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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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