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635号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覃敏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41:0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覃敏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635号(原)
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覃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覃敏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支付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费用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被告罗伟、覃敏支付原告广州市日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依娅歌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销服务费35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以上欠款总金额为9500元(人民币玖仟伍佰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鸿玖洲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伟、覃敏支付。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