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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303号原告杨秋生诉被告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41:4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秋生诉被告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303号(原)

陈月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秋生诉被告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秋生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月明原告杨秋生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和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9112日计算至2020819日为4866.67元;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8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时至2023615日为2652.22元,上述利息共计7518.89元);2被告陈月明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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