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09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嘉滨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5:15: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09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嘉滨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09号
胡嘉滨: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嘉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嘉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4169.21元及利息(利息以14169.21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84.26元,由被告胡嘉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