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27号原告广州东宏丝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万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美图酷彩服装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9: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27号原告广州东宏丝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万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美图酷彩服装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27号
黄万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美图酷彩服装制造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东宏丝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万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美图酷彩服装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东宏丝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5656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56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落款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4421.81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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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