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606号原告何永权诉被告邬伟彬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6:32:2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06原告何永权诉被告邬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06

邬伟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永权与被告邬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邬伟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永权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二、被告邬伟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永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何永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何永权负担1272.4元,由被告邬伟彬负担98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