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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597号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远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6:33: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597号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597

曹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4)0113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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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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