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597号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远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6:33: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597号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597号
曹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4)粤0113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联锋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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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