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75号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09:57: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75号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75号
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联泓(广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金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9,276.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