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68号原告广州金永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09:57: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368号原告广州金永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68号
肖建军:
本院受理的广州金永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拖欠的46900元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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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