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171号原告广东美匠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祥盛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祥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171号原告广东美匠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祥盛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祥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71号
佛山市祥盛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祥盛:
本院受理的广东美匠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祥盛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孔祥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星河湾物业护栏生产、施工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付工程款3784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784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垫付仓储保管费25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7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1390.94元;以上第二项至第五项共计79570.94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至第五项共计79570.9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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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