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97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得唯粮油店与被告广东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苏雪亮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09:58: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97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得唯粮油店与被告广东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苏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97号
苏雪亮:
本院受理的潮州市湘桥区得唯粮油店与广东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苏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212958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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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