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931号原告柯海馨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09:59:4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9931号
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柯海馨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柯海馨和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岸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方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应向原告柯海馨返还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120 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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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