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251号原告石扬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01:3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6251号
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扬与被告广州上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剩余租金5180.36元和押金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个人物品损失合计316.73元(其中手表251元、鼠标31.9元、鼠标垫9.6元、铁支架 14.33元、手机支架9.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快递费损失191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83.62元(以6188.0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自2023年10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为83.62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第一至四项暂合计为6271.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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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