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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6208号原告宋朝林与被告苟波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05:1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6208

苟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朝林与被告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135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35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从202311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4143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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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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