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63号原告廖松泉与被告佛山鑫屿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剑鸿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8 10:08:3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63号原告廖松泉与被告佛山鑫屿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剑鸿劳动争议
(2024)粤0113民初7963号
佛山鑫屿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剑鸿:
本院受理原告廖松泉被告佛山鑫屿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剑鸿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佛山鑫屿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明珠广场三期东南侧南海路向阳仓库14号,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207021205XY; 谢剑鸿,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四组21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283元误工费1400元伙食费200元车费200元合计4083元。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