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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955号原告梁淑冰与被告黄林川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09: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55号原告梁淑冰与被告黄林川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7955号

黄林川:                                                          

本院受理原告梁淑冰被告黄林川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黄林川,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湴江村委久棉富村19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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