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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998号原告姜茂林与被告韩智亮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09: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98号原告姜茂林与被告韩智亮民间借贷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998号

韩智亮:                                                          

本院受理原告姜茂林被告韩智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韩智亮,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龙华路107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咨询费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发生之所有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余额5600元以及利息(利息分二部分:1.以5600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9日至还款结清的4倍LBR计。2.原告利息损失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年均24%计,之后按同期4倍LPR预估5000元左右)。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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