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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839号原告郭雪玲诉被告王楚彬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4:1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839号原告郭雪玲诉被告王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839

王楚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雪玲诉被告王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郭雪玲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351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4614.01元(以3351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23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87日为84614.01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元;

上述费用暂计为429719.01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5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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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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