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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577号原告康超华诉被告万志伟及第三人胡德珍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4: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77号原告康超华诉被告万志伟及第三人胡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77

被告万志伟及第三人胡德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超华诉被告万志伟及第三人胡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康超华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承担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1.2%/月利率计付20176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831日为3552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4日上午11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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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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