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覃锐荣、惠州易畅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4:5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覃锐荣、惠州易畅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51号
覃锐荣、惠州易畅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覃锐荣、惠州易畅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10560.6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止);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3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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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