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71号原告罗华荣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祥泉鸿皮革制品厂、余秀球、李权银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5:3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071号原告罗华荣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祥泉鸿皮革制品厂、余秀球、李权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71号
广州市番禺区祥泉鸿皮革制品厂、余秀球、李权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华荣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祥泉鸿皮革制品厂、余秀球、李权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罗华荣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加工款917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6月6日起,以91799作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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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