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3041号原告麦思敏与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6:2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3041号原告麦思敏与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3041号
陈国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思敏与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思敏偿还借款本金1440000元;二、被告陈国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思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4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国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思敏支付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国伟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3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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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