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6970号原告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凌、广州凌小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6:45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6970号原告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凌、广州凌小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6970号之二
广州凌小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凌、广州凌小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3)粤0113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2023)粤0113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违约金部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广州凌小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州市上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6457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0%计算);2. 请求贵院(2023)粤0113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二对本案上诉人一审及二审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贵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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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