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11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静、吴晶、杨绍汉、陈玉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番禺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静、吴晶、杨绍汉、陈玉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112号(原)
陈玉婵: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静、吴晶、杨绍汉、陈玉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悦凯酒店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所有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9月份欠租部分322000元,10月后至实际交还涉诉物业之日止的租金或占用费,以每月46000元计);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拖欠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37398元;后至实际交清所有拖欠的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租金总额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所有的垃圾清运费(暂计至2023年9月份欠费部分3500元,10月后至实际交还涉诉物业之日止的垃圾清运费,以每月500元计);4、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拖欠垃圾清运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406.5元;后至实际交清所有拖欠的垃圾清运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垃圾清运费总额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5、判决涉诉的保证金92000元,由原告没收;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必要支出损失3000元,一审阶段律师费23840元,二审阶段律师费14304元;7、判令四被告对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