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176号原告范路兵与被告广东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子铿、赵爱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19: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176号原告范路兵与被告广东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子铿、赵爱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176号
广东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子铿:
本院受理原告范路兵与被告广东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子铿、赵爱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广东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彭子铿、赵爱齐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911746.2元及利息34029.27元(暂计);2. 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