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124号原告广州市嘉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21:30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124号原告广州市嘉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124号之一
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嘉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1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本院判决:被告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480000元及水电押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租赁押金及水电押金的总额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355元,由被告广东翔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