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204号原告黄敏敏诉被告曹素平、崔学良
发布时间:2024-04-28 10:29:4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204号原告黄敏敏诉被告曹素平、崔学良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204号
曹素平、崔学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敏敏诉你(曹素平,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湴镇村委会下村80号;崔学良,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住广州市番禺区兴泰路226号十五座301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素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敏敏返还租赁押金21955元;二、驳回原告黄敏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88元,由被告曹素平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