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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79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柯楚洲,潘静娅

发布时间:2024-04-28 10:30:0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9079号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柯楚洲,潘静娅一案

 (2024)0113民初9079

柯楚洲,潘静娅 :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富唯果服装店诉你(柯楚洲,男,198110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福谭乐福路277号;潘静娅,女,1992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正阳县慎水乡十二里湾牛庄一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13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81347元为基数,自20201119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1018日为13422.76元)暂合计为94769.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2日上午9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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