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077号原告杨群诉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8 10:30: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9077号原告杨群诉被告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077号
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群诉你(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六号之一(1),法定代表人林士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天琥报名协议(成人高考类)》,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费用55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10: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