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48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焕勤、谢纯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9548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焕勤、谢纯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48号
吴焕勤、谢纯娇:
本院受理的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焕勤、谢纯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048.9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65.86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一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4日为1223.25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摊费3000.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公摊费136.37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一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4日为455.94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22日至2023年8月28日的水费共计2029.5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电梯分摊费484.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水泵分摊费308.20元;6、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公共照明分摊费437.5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1-6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5987.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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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