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545号原告林永生诉被告范春生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33: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545号原告林永生诉被告范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545号
范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永生诉被告范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林永生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457元以及逾期利息暂计1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共计75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