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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89号原告陈海霞与被告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贝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练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郭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089号
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霞与被告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贝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练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郭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13日解除;2、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向原告退还租金342249元和违约金(以34224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3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4031.04元;以10362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8287.84元;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4734.58元;以26624元为基数,从2021年08月26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1875.96元;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5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1032.4元; 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868.42元; 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5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712.91元; 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552.24元; 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385.05元; 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8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为229.93元;4、被告八对上述诉请2、3承担连带责任;5、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