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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8 10:49: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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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9090

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思为与被告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贝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穗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练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郭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共同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租金11822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416日以1182271元为利息计算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八名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6189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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