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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378号原告杨林、黄闯与被告郑楚杰、蔡平珊、第三人黄金良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3: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378号原告杨林、黄闯与被告郑楚杰、蔡平珊、第三人黄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郑楚杰、蔡平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林、黄闯与被告郑楚杰、蔡平珊、第三人黄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3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楚杰、蔡平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林偿还借款本金85827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858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4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楚杰、蔡平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闯偿还借款本金47018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701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4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林、黄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96.84元,由被告郑楚杰、蔡平珊共同负担18952元,由原告杨林负担447.86元,黄闯负担3196.9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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