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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薛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3: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薛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薛显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告薛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07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显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4764.93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698日,总利息为40010.21元,自201699日起以202568.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925%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29.43元,由被告薛显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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