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0220号原告王展文与被告简琴保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5:26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0220号原告王展文与被告简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0220号
简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展文与被告简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0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简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307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刘小迪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简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展文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展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4元,由被告简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