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8959号原告广州盛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第三人广东南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5:5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8959号原告广州盛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第三人广东南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8959号
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广东南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盛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第三人广东南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为(2022)粤0113执179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李辉强在2366.4万元限额内、被告李泽铭在680万元限额内、被告刘松强在204万元限额内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6250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南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州盛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辉强、李泽铭、刘松强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