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8611号原告邝琼艳与被告肖景欣、武汉睿芸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2023)粤0113民初18611号原告邝琼艳与被告肖景欣、武汉睿芸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8611号
肖景欣、武汉睿芸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邝琼艳与被告肖景欣、武汉睿芸苍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睿芸苍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琼艳退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二、被告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琼艳退还股权转让款400000元。三、被告肖景欣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武汉睿芸苍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广东云仓互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景欣共同负担7040元,被告武汉睿芸苍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景欣共同负担17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