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3988号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冲、陈慧玲、何志盛,第三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3)粤0113民初13988号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冲、陈慧玲、何志盛,第三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3988号
杨冲、陈慧玲、何志盛、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冲、陈慧玲、何志盛、第三人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3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慧玲在减资174万元范围内,被告杨冲在减资116万元范围内,对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粤73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何志盛在未出资6万元范围内,对澄迈精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粤73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受理费30480元,由被告陈慧玲负担17917元,被告杨冲负担11945元,被告何志盛负担61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