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491号原告广州梵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8:3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491号原告广州梵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491号
广州市铭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梵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2515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977.76元(计算方式:逾期利率参照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8%(即3.7%×4),自2022年9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7月13日);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一、二项诉讼标的合计:33127.76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