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280号原告陈志武诉被告罗天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13: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280号原告陈志武诉被告罗天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280号
罗天河:
原告陈志武诉被告罗天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罗天河,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罗天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志武偿还借款本金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罗天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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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