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1222号原告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222号(原)
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使用第4143627号等商业标识的“枸杞原浆”“黑枸杞原浆”等与原告第4143627号注册商标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商标权行为;2、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枸杞原浆”“黑枸杞原浆”等商品上使用“中华老字号”“国药集团同济堂出品”“国药集团”及“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治日报》、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发表澄清声明、消除影响,上述澄清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连续刊登30日;4、被告广州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福寿康宁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 万元。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