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1192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192号(原)
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立即停止一切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粤作登字-2022-F-00017595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立即销毁一切案涉侵权产品的库存;3、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111.99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人民币1万元);4、被告广州市昌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任一电子商务商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昌茂制衣厂、陈炎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