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74号原告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辉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2: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74号原告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74号
林志辉:
本院受理的广东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13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6500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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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