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18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快辰通风设备厂与被告广州皓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4: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18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快辰通风设备厂与被告广州皓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83号
广州皓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快辰通风设备厂与广州皓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88000元;2、由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1%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第一、二期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2800元自2023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第三期未付工程款人民币107600元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第四期未付工程款人民币107600元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24733.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暂计人民币4127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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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