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955号原告广州辛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明、唐兹杰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4: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955号原告广州辛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明、唐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955号
唐明、唐兹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辛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明、唐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辛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货款人民币114105.4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2日为2545.18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