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121号原告藤县聚海石英石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5: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121号原告藤县聚海石英石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21号
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藤县聚海石英石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藤县聚海石英石制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040元及违约金金798.2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垫增值税1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一、第二项合计为人民币41838.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