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70号原告陈国坤诉被告许炳添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8:4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70号原告陈国坤诉被告许炳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70号
许炳添: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坤诉被告许炳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931元(本金为50000元,年利率为4.75%,日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暂时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500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6343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