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64号原告吴勤诉被告袁海庆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0:3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64号原告吴勤诉被告袁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64号
袁海庆:
本院受理原告吴勤诉被告袁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321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4月14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16:0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