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263号原告徐银娣诉被告杨恒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51: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263号原告徐银娣诉被告杨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263号
杨恒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银娣诉被告杨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704.03元(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7月13日,为人民币704.0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起诉标的总额暂计人民币17704.0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6:0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